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轉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19-10-08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建市字〔2019〕18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24日

    (主動公開)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招標代理行為,深入推進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和《關于印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建市字〔2018〕3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登記,且在山西省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是指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信息、市場行為、社會信譽等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識別招標代理機構、個人身份及相關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對招投標市場各方主體、從業人員履職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行為有關的信用記錄和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資料。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辦法和評價標準,對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評價、使用和信用信息檔案進行監督管理。

    各設區市、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對本地區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公開、使用和信用信息檔案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具體工作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加強與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建立數據實時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實施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七條  基本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基本信息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一)招標代理機構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1.招標代理機構注冊登記信息;

    2.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情況;

    3.招標代理機構規章制度建立及實施相關信息;

    4.招標代理機構近兩年業績情況;

    5.招標代理機構近三年財務信息;

    6.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招標代理機構基本信息。

    (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1.從業人員身份證明信息;

    2.執業注冊人員狀況信息;

    3.從業人員代理項目進場交易情況;

    4.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八條  優良信用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和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在經營管理、科技創新和其他方面的表彰、獎勵等信息,具體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為準。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受到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有關部門認定的、與招投標過程有關且對招標人和投標人信用狀況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主要內容如下:

    (一)招標代理機構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二)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編制的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行為;

    (三)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有明顯錯誤的行為;

    (四)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的行為;

    (五)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

    (六)代理過程中存在陪標、圍標,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行為;

    (八)代理機構不按照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為;

    (九)主管部門在各級檢查過程中認定的招投標過程中不良的誠信信息或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被登記有不良信息的情形;

    (十)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的投訴或經相關行政機關移送的投訴,經核實主體責任為招標代理機構的情形;

    (十一)違反合同管理及社會保障等有關法律、法規的信息;

    (十二)違反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的信息。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

    (一)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過程中存在陪標、圍標,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被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且處罰超過2次(含2次);

    (二)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活動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的投訴或經相關行政機關移送的投訴,經核實主體責任為招標代理機構,且一年內超過2次(含2次);

    (三)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招標代理機構存在行賄、受賄、瀆職等違法信息(以各級紀委監委、檢察機關通報為準)。

    第十一條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誰登記、誰采集”的原則,由代理機構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負責審核并錄入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外省入晉的招標代理機構及人員的基本信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錄入。

    第十二條  優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形成的市級獎項、表彰等優良信用信息由代理機構申報,代理機構注冊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

    (二)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形成的國家級和省級獎項、表彰等優良信用信息由代理機構申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

    (三)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外所形成的獎項、表彰等優良信用信息,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布的為準,由相關企業申報,企業注冊地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認和錄入。

    第十三條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采集”的原則,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作出部門自處理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二)本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相關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外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相關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獲得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五)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招標代理機構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獲得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經過下列法律文書或其他文件之一認定:

    (一)經有關職能部門或機構依法查實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二)各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簽發通報批評等文書;

    (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已生效的判決書、認定失信人的決定書、限制相關行為的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

    第三章  信用信息發布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通過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優良信用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優良行為內容、授予部門和時間、記錄部門、發布期限等;不良信用信息發布內容包括招標代理機構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不良行為內容、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機關、行政處理文件、行政處罰決定文號和內容、作出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決定時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文號和內容、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記錄部門、發布期限等。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招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和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注冊證書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自受到表彰、獲得榮譽稱號之日起計算;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理的,公開期限為6個月;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信息公開期限不得低于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或通報批評文件生效之日起計算;

    (四)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招標代理機構修復失信行為并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情形行為的,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移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第(二)、(三)項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發布部門提出信息修復申請。經核實信用信息記錄存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持信用信息發布部門的信息更正文件,到原信用信息登記部門予以更正。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變更或被撤銷,申請人應當持相關法律文書到原信用信息登記部門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九條  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基礎分為60分,對優良信用信息實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實行扣分制,信用記錄參考范圍為自評價之日起追溯近一年內所有山西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記錄的信用信息。具體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詳見附件)進行計分,其信用等級根據分值劃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A級(優秀):年度得分在90分(含)以上;

    (二)B級(良好):年度得分為75分(含)—90分;

    (三)C級(合格):年度得分為60分(含)—75分;

    (四)D級(不合格):年度得分為60分以下或發生第十條所列行為,被列入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的。

    第二十條  新設立的招標代理機構和新入晉的外埠招標代理機構,當年在山西省內沒有承接工程招標代理工程業務的,原則上不參加本年度的信用評價,直接計入C級;入晉外埠招標代理機構兩年內未承攬到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年度信用評價直接計入C級,綜合信用評價得分計為60分。

    第二十一條  當年信用評價等級評為A級,綜合信用評價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招標代理機構,考核周期自動延續一個考核年度,但考核年度內有不良行為或被舉報正在核查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自發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一年。

    第五章  信用等級管理及應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政策扶持、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環節,積極應用信用評價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分類監管,實行差異化推介,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年度評價為A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要加強服務,簡化監督檢查程序,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推薦優先選用;評優評先時,在同等條件下,建議相關部門或行業協會優先考慮。對年度評價為B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要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對年度評價為C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強化檢查監督,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同時不推薦評優評先。對年度評價為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懲戒機制,以重點防控為主,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自信用評價結果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取消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市場招標代理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等級情況錄入山西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信息全部公開。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記載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相關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不得擅自修改。年度信用評價等級、綜合評價得分及各項信用記錄應當長期留存在系統中備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默許或協助招標代理機構采集、推送虛假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當依法追究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上報情況抽查和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各設區市住房和行政主管部門信用信息上報情況,對應報未報或未及時上報信用信息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全省通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評分標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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