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轉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177號)

    時間:2019-09-18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177號)

           來源:標準定額處       

    晉建標字【2019】17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9日

     

    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監管改革,營造良好的工程造價咨詢發展環境,倡導誠實守信的經營風尚,完善造價咨詢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用管理是指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活動中,對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進行信用信息認定、采集、交換、公開、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省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定本省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的政策及規定;

    2.建立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負責全省造價咨詢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發布;

    3.監督指導各市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4.根據市場信用等級對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差別化管理。

    (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1.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規;

    2.負責實施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工作;

    3.負責行政區域內造價咨詢服務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核實、上報等;

    4.根據信用等級對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差別化管理。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發布通過全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民銀行、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公安、信訪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實施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

    第六條 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資質管理情況

    1.資質證書信息情況;

    2.現有專職專業人員、注冊資本、股權結構、辦公場所等情況;

    3.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4. 從業人員內部培訓情況。

    (二)咨詢成果質量情況

    1.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落實情況;

    2.咨詢合同簽訂情況;

    3.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執行《工程造價咨詢成果質量規范》情況;

    4.檔案管理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檔案標準情況。

    (三)咨詢經營業績情況

    1.企業咨詢業績及企業注冊造價工程師業績情況;

    2.企業業務拓展情況;

    3. 業績統計和相關報表上報情況。

    (四)企業信用管理良好行為,主要包括:

    1.企業黨組織、工會組織建立及開展學習的情況;

    2.企業積極承擔并完成有關本行業發展規劃、制度、規范、培訓材料編制任務或參與行業組織的相關活動,作出貢獻,獲得榮譽的;

    3.企業文化建設有影響力,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五)企業信用管理不良行為,主要包括:

    1.造價咨詢企業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有相關文件中規定的不良行為的;

    2.企業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被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和處罰的;

    3.拒絕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拒絕提供反映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4.企業在工程造價咨詢市場信用管理過程中填報虛假信息等行為的。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管理主要內容

    (一)注冊造價師基本信息

    1.個人身份信息;

    2.工作單位信息;

    3.注冊信息。

    (二)注冊造價師良好行為

    1.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2.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3.發表技術研究成果、參與行業發展規劃及規范性文件編制或課題研究;

    4.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5.參與造價技術、法規等相關培訓。

    (三)注冊造價師不良行為

    1.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2.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3.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5.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掛證”行為;

    6.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造價咨詢市場“黑名單”:

    (一)違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規定受到處罰且不按規定整改的;

    (二)被司法機關、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確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并實施聯合懲戒的情形。

    第九條 不良信用信息按以下原則記錄:

    (一)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采集”的原則,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作出部門自處理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二)本省其他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相關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三)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外省其他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函告,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的相關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由一審法院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獲得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五)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獲得文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記錄。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評價實行量化評分制,基礎分60分,對優良信用信息實行加分制,不良信用信息實行扣分制。信用等級根據分值劃分為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A級(優秀):得分在90(含)分以上;

    (二)B級(良好):得分為80(含)-90分;

    (三)C級(合格):得分為60(含)-80分;

    (四)D級(不合格):得分為60分以下或發生第八條所列行為,被列入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黑名單”的。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造價咨詢企業、新注冊的造價工程師、在山西新設立的造價咨詢企業分支機構,直接計入C級。在取得證書后6個月內,未在山西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申請信用評價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直接計入D級。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程序包括企業申請、市級審核、省廳復核、發布。

    (一)企業申請。在山西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錄入相關資料并提交。企業應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負責。

    (二)市級審核。各市住房和城鄉管理部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確認并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三)省級復核。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各市上報的申請企業的資料進行抽查、審核、確認。信用信息管理平臺根據審核確認后的有關資料評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接受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四)發布。公示期結束后,對公示反饋意見進行審核,確定信用等級并發布。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信用評價等級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1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設區市、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不良信用行為應當經過下列法律文書或其他文件之一認定:

    (一)已生效的判決書、認定失信人的決定書、限制相關行為的司法文書或仲裁裁決書;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簽發的責令停業整頓通知書、通報批評等文書;

    (四)經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實并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證書和注冊證書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自信息生效之日起算;

    (三)不良行為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6個月至3年,其中受到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理的,公開期限為6個月;收到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信息公開期限不得低于行政處罰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或通報批評文件生效之日起算。

      (四)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第(二)、(三)項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轉為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被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由企業申請退出“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信用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退出“黑名單”、重點關注名單申請報告后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報告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十七條 對造價咨詢企業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實行激勵機制,以扶持發展、加強服務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做精,簡化監督檢查。

    1.在承接業務和參加造價咨詢招投標時,結合實際可免于資格預審;

    2.優先推薦申報造價咨詢優秀成果等。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企業,加強幫扶、督導、提升。

    (三)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企業,強化檢查監督,必要時應將其列入專項檢查的重點監管對象。

    (四)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實行懲戒機制,以重點防控為主,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連續12個月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建議原發證機關依法撤回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優先推薦入選造價專家庫、優先推薦申報造價咨詢優秀成果;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強幫扶、督導、提升;

    (三)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實施強化監督,加大檢查頻次;

    (四)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宜擔任咨詢服務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信用等級,企業可在承接業務、宣傳時使用,社會和有關部門可在組織招投標時使用。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在開展信用管理工作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參與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廉潔自律,恪盡職守,不得泄露申請企業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省外造價咨詢企業在我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信用情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抄送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準.xls

    附件2、注冊造價工程師信用等級評價標準.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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