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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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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6-24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表日期: 2024-06-21來源: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建設科技與標準定額處

    晉建科規字〔2024〕13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鄉)管理局、山西轉型綜改示范區建設管理部,各有關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現將《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大力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創新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建標〔2024〕14號),積極培育、規范管理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廳創新平臺),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廳創新平臺是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引領城鄉建設綠色發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廳創新平臺的申報、建設、驗收、運行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廳創新平臺分為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術創新中心等三類。

    ????重點實驗室按照國家、省總體規劃部署,以支撐性、引領性科學研究和行業發展需求為重點,主要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

    ????工程研究中心以關鍵核心技術為重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和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機制,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技術創新中心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以技術集成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為重點,主要開展行業重大技術研究、裝備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系統集成和應用。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廳創新平臺規劃布局和綜合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部、省級創新平臺培育、推薦工作,協助開展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廳創新平臺培育、推薦工作,協助開展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圍繞省重大戰略,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統籌部署建設廳創新平臺,明確建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廳創新平臺為非法人實體單位,依托省內相關領域研究實力強、科技創新優勢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業、高等院校(以下統稱依托單位)組建。鼓勵建立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

    ????第八條? 申報廳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托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專業領域符合國家、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發展重點和中長期發展戰略;

    ????(三)在本領域內科研開發優勢明顯、代表性強;

    ????(四)具有相應領域的突出優秀人才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明確科技創新平臺首席專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場所、持續穩定的經費來源等保障條件;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七)符合國家及我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科學研究,學術水平省內領先;

    ????(二)具備良好的實驗條件,有固定的實驗場所和先進水平的實驗儀器和設備。

    ????第十條 申報工程研究中心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二)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第十一條? 申報技術創新中心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集成創新能力強,已建立良好的產學研用融合運行機制,集聚省內外科研實力強的科研院所、骨干企業和高等院校;

    ????(二)擁有省內領先、市場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條? 省內相關領域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山Y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申報廳科技創新平臺,編制建設方案。

    ????第十三條? 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廳科技創新平臺的,各單位應優勢互補。聯合申報單位應簽訂合作協議,且不超過8家。鼓勵省內跨地區、跨行業,以及以省內為主聯合省外優勢企業、科研院所聯合申報。

    ????第十四條? 一名科研人員原則上只在一個廳創新平臺任職,不得在超過兩個創新平臺(含國家級、省部級)任職。

    ????第十五條? 依托單位可結合自身實際,自愿申請廳創新平臺。按管理權限,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央駐晉單位、省屬國有企業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駐晉單位和省屬國有企業對依托單位申報材料的符合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統一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編制的創新平臺建設方案進行論證。主要審查申報單位條件、發展目標、預期研究成果及實現可能性等內容,擇優確定擬建設的創新平臺,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廳創新平臺。

    ????第十八條? 廳創新平臺建設經費由依托單位自籌解決。依托單位應為平臺建設提供充足的人才、場所、經費等保障條件。

    ????第十九條? 廳創新平臺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單位代章。

    第三章 建設與驗收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廳創新平臺可按照建設方案開展平臺建設工作,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達到建設目標的平臺,可書面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長建設期,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二十一條? 廳創新平臺需調整建設方案的,應及時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廳創新平臺發生影響建設任務完成和目標實現的重大事項,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終止其建設。

    ????第二十三條? 廳創新平臺達到建設方案明確的發展目標后,應編制建設總結報告,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創新平臺驗收。驗收通過的,正式進入運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個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未按期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不通過的,終止其創新平臺建設。

    第四章 運行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廳創新平臺應積極開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研發。支持廳創新平臺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能力建設類項目,參與有關政策、標準、規范等的研究和編制工作。

    ????第二十六條? 廳創新平臺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建設情況報告(當年申請建設的除外)或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七條? 廳創新平臺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負責人等事項,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創新平臺建設方案定期實施績效評價,重點考核近遠期研究內容、預期研究成果的完成情況等。3年為一個考核周期,考核期內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銷廳創新平臺命名。

    ????第二十九條? 對批準組建的廳創新平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科研項目承擔、評獎評優、試點示范、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并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或省部級創新平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認定為廳創新平臺,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命名,并向社會公開:

    ????(一)從事與廳創新平臺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參加績效評價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考核期內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請撤銷的;

    ????(五)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六)依法依規被終止的。

    ????第三十一條? 被撤銷命名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不得繼續以廳創新平臺名義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升級或整合為國家級或省部級平臺的,不再保留廳創新平臺命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6月21日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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